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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

2018-05-28 11: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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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咨询:郑女士被丈夫多次家暴,想离婚 ,但是之前丈夫借了她哥哥的钱还没还,借条的名字是老公的,怕离婚后钱要不回来。此外,婚前,她丈夫有家家具店,婚后,他们夫妻俩一起经营,还了很多债务,去年她丈夫把家具店转到他弟弟的名下,但还是他们夫妻俩经营。她丈夫这么做是不是故意转让财产?要是离婚,这家家具店她能分到吗?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贞解答:

1.郑女士哥哥的债权不会因为郑女士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郑女士的哥哥可以根据该债务系郑女士丈夫的个人债务或系郑女士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直接与郑女士的丈夫或郑女士夫妻二人协商还款,或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郑女士的丈夫或郑女士夫妻还款。

2.郑女士是否能分割到这家家具店及相应经营收益,得取决于这家店及相应经营收益是否系郑女士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郑女士的表述来看,郑女士所称的家具店系郑女士的丈夫在两人结婚前成立并经营的,婚后与郑女士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郑女士丈夫又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店转让给郑女士丈夫的弟弟,若郑女士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家具店婚后的经营收益,郑女士可主张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因网络咨询受限,此处只能简单概括解析)。

3.《婚姻法》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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