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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bb78cd68169c6d78ade5e2e643b466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咨询:我是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的,但公司以工作交接没完成为由,延迟发工资,这样正常吗?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贞解答: 现实中,这种案例非常常见,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如果离职交接没有办理完毕,企业将暂缓发放工资,直到离职交接办理完毕。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这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性条件,无论员工是否进行工作交接,都不得作为暂缓支付甚至是分期支付员工工资的理由。实践中,很多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规定员工离职交接未办理完毕来暂缓发放工资,这种规章制度中的该条规定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员工如果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员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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