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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员工未完成离职交接,用人单位可延迟发工资吗?

2018-05-29 09: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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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咨询:我是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的,但公司以工作交接没完成为由,延迟发工资,这样正常吗?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贞解答:

现实中,这种案例非常常见,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如果离职交接没有办理完毕,企业将暂缓发放工资,直到离职交接办理完毕。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这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性条件,无论员工是否进行工作交接,都不得作为暂缓支付甚至是分期支付员工工资的理由。实践中,很多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规定员工离职交接未办理完毕来暂缓发放工资,这种规章制度中的该条规定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员工如果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员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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