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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5日讯(通讯员 郑建伟 方瑞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近期,一对老夫妇因争夺两名孙子的监护权被儿媳妇诉至仙游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分别担任一名孩子的监护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陈某心与陈某仙系夫妻,育有二子小斌和小辉,陈某华、陈某玉系陈某仙的父母。2017年1月,陈某仙不幸因病去世,之后,陈某心与公公婆婆的关系逐渐恶化,无奈之下搬离丈夫家,但公公婆婆不让陈某心带走两个孩子。为了阻碍陈某心探望孩子,陈某华、陈某玉把两个孩子关在屋里,有时更将孩子转移、藏匿……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心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华、陈某玉辩称,两个孩子是陈某心与陈某仙二人所生,但陈某仙现已去世,且孩子们一直与他们俩共同生活,理应由他们二人来抚养孩子。 一方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丧子之痛,一方是年纪轻轻就经历的丧夫之痛,而两个孩子的存在恐怕是当事人双方仅存的精神慰藉。如何才能兼顾双方的感受?如何才能让两个孩子的童年既能感受的母亲的关怀又能体会到祖父母的疼爱?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理所当然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在其尚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没有监护资格的。所以,本案实质上是没有监护权争议的,但现实是原告的监护权囿于亲情伦理而受限。两名被告虽然还有一个嫁出去的女儿,然而处境与失独老人并无多大区别,孙子无疑是其精神寄托和依靠。 经过仙游法院工作人员的通力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某心担任小辉的监护人,由陈某华、陈某玉担任小斌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祖父母能否通过协议获得未成年孙子女的监护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本案中,原、被告均是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双方协商同意各自担任一个孩子的监护人,从道义上来讲是公平的,且不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既然原、被告双方协议的结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并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在法律上应当予以许可,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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