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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官方微信号咨询:我工作8年,辞职2月后又回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现因病,单位要辞退我,补偿金怎么算?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春金解答: 辞职后再入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旧的劳动关系中止,新的劳动关系产生。 本文中仅讨论新的劳动关系中,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仅因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旧的劳动关系中,若劳动者离职时未受偿经济补偿金,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可参照以下计算方式计算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裁员。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则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劳动者因患病不能胜任现在的岗位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岗位。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应当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应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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