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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高息借款对方不还,谁是谁非?

2018-08-15 09:2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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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高息借款,对方死赖不还,而且还是农村熟人,谁是谁非?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丽才解答:

首先,对于出借人来说,高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碍于双方系熟人,在借款时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给自己日后讨债增加了巨大的风险。

在此律师建议,在借款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对于借款人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借款本金以及不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是需要按约定归还的,死赖不还借款本金及合理的利息明显是不对的。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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