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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女子低头玩手机被抢劫 罪犯获刑三年二个月

2018-09-11 20:2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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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9月11日讯(平安城厢 报道)现在有不少人成为“低头族”,即便走在人潮涌动的路上,也依然照玩不误。这样的做法不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还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一名女子在万达广场附近便因低头走路玩手机,未注意周围环境,遭遇了不法分子的抢劫。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8年1月23日5时许,陆某在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广场附近发现朱某边走边玩手机,遂尾随其走进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欲劫取财物。在万达广场购物中心入口处,陆某用一件黑色外套套住朱某头部,威胁其交出钱财和手机。朱某挣脱逃离并大喊“救命”,陆某尾随追赶,因听到有人跑来,便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22.5元。

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思明区抓获陆某,并从其处扣押了黑色外套一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欲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22.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抢劫未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也特别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单独外出时,尤其是在地下停车场等相对封闭的地方,不要边走路边玩手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看是否有人跟踪。如果发现可疑人物,务必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如果真的遭遇抢劫,尽力记住歹徒的相貌特征、逃离路线等,并选择适当时机报警。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抢劫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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