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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仙游法院向滴滴司机发出网约车“禁止令”

2018-09-26 16:08  林利洪 方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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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9月26日讯(通讯员 林利洪 方芳)因打车目的地事宜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滴滴司机刘某某竟将乘客张某的鼻部踢伤致轻伤二级。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市首例滴滴司机涉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业活动。

2018年5月6日下午3点,张某带着妻子和儿子从滴滴出行平台预约了一辆车,欲从仙游鲤城海宏购物广场前往鲤南九隆电子表加工厂。由于该加工厂无法准确定位,张某就将目的地定位在附近的一个餐厅。接到该订单的滴滴司机刘某某随后赶到。

上车后,张某就自己实际目的地位置与刘某某做了沟通,但快到目的地时,由于刘某某对路程不熟悉,张某也未及时提醒,刘某某便按照导航指示在红绿灯路口径直而行,开到了餐厅位置,而实际上张某要去的目的地为红绿灯路口左拐方向。看到刘某某把车停下,张某这下着急了,开始责备刘某某,遂引发口角。在一番激烈的争吵后,张某一家被赶下了车。

由于当天正下着雨,张某一家在下车后到附近的屋檐下避雨,并向滴滴出行的后台投诉刘某某。没过多久,刘某某在附近停下车后向张某一家走来,刘某某与张某再起争执,而后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扭打起来。争执中,刘某某将张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向张某脸部,致张某鼻子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投案。在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刘某某赔偿给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并取得谅解。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刘某某在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期间,没有诚实守信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约车服务,保障乘客安全,竟殴打乘客致轻伤二级,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后语:

网约车本是一个服务行业,但近年来却发生多起恶性事件,在司机与乘客之间筑起一道沟壑,引人深思。本案中,法院不仅对刘某某的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也向其发出全市首个网约车“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行业活动,同时禁止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对该类不文明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作为司机还是乘客,在进行网约车的过程中,都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注意言行举止,文明出行;在发生争议时应理性处理,及时沟通,切勿冲动,否则只会两败俱伤,自讨苦吃。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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