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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禁燃区内燃放爆竹 被处以治安处罚

2019-01-22 15:14  吴炳端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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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在禁燃区内燃放爆竹被处以治安处罚

东南网莆田1月22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 文/摄)今日,东南网记者从莆田市公安局西天尾派出所获悉,西天尾镇工作人员昨日在辖区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件,将违法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并予以治安处罚。截至目前,西天尾派出所共对辖区内让七名群众处以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一人。

据了解,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于今年被列为禁燃区。对此,西天尾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做到早布置、早动员,不折不扣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文件规定精神。

21日下午,西天尾镇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要求全镇干部发动群众,广泛宣传,压上一线进行动员宣传、巡查、劝阻,对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西天尾镇党委副书记黄飞虎表示,“希望广大群众春节期间一定要遵守禁燃规定,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21日下午,在禁燃工作会议后,西天尾镇干部在辖区巡查过程中,发现一群众违规燃放爆竹,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此外,1月17日,西天尾镇干部在辖区巡查过程中,发现韩某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销售鞭炮。公安机关依法当场查获部分喜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并没收喜炮。西天尾派出所教导员杨明越介绍,至目前,该镇已经治安处罚了7起,其中行政拘留1人。

据悉,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通告其他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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