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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籍商人反映回乡投资历时7年土地问题仍未解决 涵江国土部门作出回复

2019-01-30 15:01  王龙风 吴炳端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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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所指该处位置原先为水域,现已通过填土方式填平

东南网1月30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吴炳端 文/摄)政府鼓励在外乡亲回乡投资,谁料这次回乡投资却让他陷入了一场持续7年的纷争。“从2012年回乡投资至今,前后已历时7年时间,土地问题依旧悬而未决,更别谈建设投产,这给我们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近日,莆田籍商人吴先生再次向东南网反映自己回乡投资的遭遇,希望涵江区相关政府部门能关心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作为,帮忙尽快解决实际问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反映:

回乡投资,7年时间遭遇“一波三折”

吴先生告诉东南网记者,在莆田市招商引资的号召下,2012年,他与在泉商人联合回莆田投资休闲服装园,并以福建威尼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斯公司”)的名义,向莆田市政府申请建设标准化厂房用地,后涵江区政府同意项目落地,并确定落地新涵工业集中区。“我们(威尼斯公司)按照政府要求,当年(2012年)就预交了2100万元,作为拿地的‘保证金’。” 吴先生说。

一直到2015年7月27日,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以净地条件挂牌出让新涵工业集中区一块面积49015平方米(约合73.52亩)的土地,同年8月24日,威尼斯公司才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竞得一块土地。后该公司根据竞拍土地面积,依约缴清土地出让金1600多万、建设保证金880多万以及土地契税200多万元。“这些费用扣除2012年已经缴纳的2100万元,不够的部分,我司再补了几百万元。”吴先生说,这一过程已耗费约3年时间。

而之后发生的一连串问题,让吴先生始料未及,且至今又历时约4年时间,该块土地仍未能真正交付给威尼斯公司使用。“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以下简称“涵江国土分局”)办理相应手续后,2015年12月,我司将手续送到莆田市土地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却被退件,理由是土地有部分建筑物未拆除,没有完成征地程序,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吴先生说,之后他们又发现实际土地面积比竞拍面积少了20亩左右,“我们公司在钻探放样时发现,涵江国土分局交付的土地红线点竟然在河道水域内,而按照规定,土地红线应退距河道至少15米的距离,这等于政府是把河道水域充当土地卖给了我们威尼斯公司。”2017年1月份,吴先生向东南网反映了此事,本网作了相关报道(《网友回乡投资遭遇政府“卖河道”充当土地》)。

“后来,涵江区政府采取填土补救的措施,填平了相应河流水域,并于2017年12月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交付的实际土地面积少约2亩的事实,并明确以实际面积办理相关手续、计算相关费用。但涵江国土分局坚持已于2015年12月2日完成交付,至今未落实专题会议纪要的相关事项。”吴先生说,由于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被莆田市土地登记中心退件以及实际土地面积比竞拍面积少等原因产生纷争,导致办证一事再被耽搁。

疑问:

时隔1年,区政府会议纪要为何无法落实?

东南网记者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65号注意到,2017年10月29日上午,涵江区人民政府就威尼斯公司有关事宜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人员有涵江区委书记陈万东、区长连向红,及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新涵工业集中区领导等。

该会议纪要除了明确因河道退距影响,实际土地面积比合同约定土地面积有所减少,还明确由国土部门根据现状核定,将出让土地面积变更为71.4838亩,土地使用税费从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月缴纳;由区财政会同国土部门,按实际面积计算业主应缴纳的金额,威尼斯公司原多缴纳的金额部分连同利息(按1-3年期的银行同期利率)一并予以退还。

为何该会议纪要明确的办理事项时隔一年多仍无法落实?涵江国土分局副局长林爱霞表示,国土部门可以按照73亩交付地面积为威尼斯公司办理土地证,也可以按照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以71亩的出让面积办理土地证及相关办理事项,但是威尼斯公司方面却未配合,导致无法落实。

“涵江国土分局强硬要求把‘互不追责’写入协议当中,而且坚持交地时间要以2015年12月2日为准,这让我们无法接受。”吴先生说,根据2015年签订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土地至今已闲置3年多时间,如果是企业原因,政府现在便可无偿收回土地,“但实际问题并非我司原因所致,我司不可能去承担不该由我们承担的后果”。

对此,林爱霞强调,政府部门在该事当中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并依约交付土地;区政府出于扶持企业发展考虑,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相关会议纪要,“具体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却还要面临对方的投诉甚至诉讼,如此签订补充协议便没有意义,因此在这种‘履被投诉’的背景情况下,才要求把‘互不追责’明确写入补充协议内容中。”

林爱霞还表示,政府为促进威尼斯公司尽快动工建设,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土地至今已闲置3年多时间,威尼斯公司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风险。目前,该公司也已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起诉,结果会如何以司法裁定判决为准。

河道水域前后对比(上图为2017年1月份拍摄,下图为2018年12月份拍摄,基本从同一角度拍摄)

涵江国土分局就质疑作出回复

针对吴先生质疑涵江国土分局未依约交付面积足够、满足净地条件的土地,导致土地实际未交付等一系列问题,涵江国土分局相关人员对东南网作出相应回复。

问题1:当时交付土地红线范围内有河流水域,能否算入出让土地面积范围?

涵江国土分局相关工作人员方永辉:交付土地面积不足不符合事实且没有依据。交地范围地形图里确有水域,但从法律角度讲,根据土地现状利用分类国家标准,河流水域属于土地,因此土地面积也包含河流水域部分,水域的存在并未影响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实际面积并未少掉,面积减少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涵江国土分局:2015年9月7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了出让标的、出让价款、交付土地、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2015年12月2日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明确载明“乙方(威尼斯公司)对该宗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和土地条件没有异议,同意接收。据此,国土部门当时就已完成履行交付土地义务,而且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问题2:若交付土地面积足够,政府为何要实施河流水域填土工程?

涵江国土分局副局长林爱霞:填土并不是因为政府交地面积不足,也不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政府的义务。之所以政府会实施填土工程,是出于扶持企业发展、促企业尽快动工考虑,才出钱帮助企业平整土地。

问题3:土地交付时,地面是否尚有建筑物未完成征迁?

林爱霞:交地是双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完成的,威尼斯公司在签订交地确认书前对现场情况也肯定清楚。国土部门于2015年12月2日完成交地,市土地登记中心受理及办理时间肯定是在12月2日之后进行的,“这期间就会存在时间差,有可能就是在这期间村民抢建,造成地上存有建筑物”。

问题4:根据莆田市三江口公证处于2016年3月3日出具的《公证书》显示,土地上建筑物并非新建而成;涵江区新涵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在威尼斯公司提交的一份免交土地滞纳金的请求报告里,备注“现场查验该用地范围存在鸭舍拆除未到位的情况”。

方永辉:交付就是转移占有,肯定要征收完毕才能交付,当时交付地现场肯定没有存留建筑物,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就表示对事实的认可。至于《公证书》所指的建筑物位置,只是威尼斯公司的单方指认,照片中房屋位置是否在交付地坐标红线范围内有待证明。而新涵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为支持企业发展的诉求,才在那份报告上出具这一证明,但区财政局最终也未认可采纳,最后威尼斯公司还是缴纳了土地滞纳金。

问题5:涵江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实际出让土地面积减少约2亩,为何国土部门仍然认定交付土地符合合同约定?

林爱霞:威尼斯公司方面认为交付土地减少2亩,是因其单方面提出“要按照河道退距15米计算”造成的,而实际当时出让土地时,我局按照市规划局涵江分局下达规划范围出让土地,交付的面积足够73亩,不影响威尼斯公司对土地的利用。市规划局涵江分局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新涵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莆政综【2012】86号)下达规划的土地出让范围。而我区本着扶持企业发展、促进项目尽快动工建设的目的,区政府召开协调会,根据企业提出的需求作出让步,因此才出了一份这样的会议纪要,区国土部门也愿意按照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落实。

【相关链接】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2年)一百一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蓝线控制范围内的水域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一百一十一条:溪流、湖泊、渠道等水系应划定水域控制线和滨水线;应布置滨水、连续的步行系统和公共空间,保障滨水空间的共享性。蓝线宽度8米以下的带状水面(沟渠、溪流等)两侧绿线不应小于4米;蓝线宽度8米及以上的两侧绿线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2米,绿线内设置慢行系统时不宜小于15米。

2014年6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 号,规定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设区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不少于15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2014年12月5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2014〕136号,规定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自堤防背水坡脚(无堤防河道按岸坡上口线)处往岸上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一般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一般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一般不少于15米的区域(其河流生态空间范围在蓝线专项规划未报批前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界限,对于已批已建项目,以规划审批的总平为准)。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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