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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无证行医被罚拒不执行 挨罚又获刑

2019-03-02 20:50  黄盈熹 李晓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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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2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无证行医,在村里自开诊所,当起了“牙医”,几次被卫生部门处罚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处罚。近日,莆田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

案情回顾

自2009年开始,小学文化的蔡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村里开设“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城厢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别于2010年12月14日、2016年3月16日对蔡某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但蔡某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开展诊疗活动。2018年8月11日,蔡某在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城厢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再次查获。2018年10月17日,蔡某主动到城厢公安分局接受调查。

经审前社会调查,城厢区司法局认为蔡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外,在本案审理期间,蔡某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蔡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且具备监管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医疗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了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但是,社会上的某些人,在不具备最基本的医疗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社会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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