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网购一定数量商品后“挑刺”索赔十倍 仙游法院:你不是“消费者”

2019-03-16 11:4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3月16日讯(通讯员 方芳 陈志法)网购买入较大数量商品,又以产品包装不符合标准问题索要十倍赔偿。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买家并非因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而为获取十倍赔偿,因此并非“消费者”,不予支持。

潘某于2018年6月2日注册淘宝买家账号,并于同年6月4日通过该账户向新疆某果业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网购葡萄干27Kg,总价值1006元。同年6月9日,潘某收到邮寄来的葡萄干但并未食用,而是直接以葡萄干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产品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家信息、无产品执行标准等为由提出5倍赔偿要求,无果后又于同年6月18日主动将赔偿标准降至1倍。索要无果后,潘某于同年7月2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疆某果业公司十倍赔偿。此外,潘某还于同年7月2日同样以云南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为由诉至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十倍赔偿。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购买涉讼产品数量大,并非因为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十倍赔偿,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故潘某关于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其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潘某可就涉讼葡萄干的产品包装不符合标准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法官介绍,本案中,潘某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诉产品,其未食用且未造成造成人身损害,已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根据相关法条规定,法院给予驳回十倍赔偿的请求。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有存在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般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任意要求赔偿,法院会严格把握好司法准绳,商家也要对此类行为勇敢说“不”。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