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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债不还,法院执行不力? 莆田涵江法院: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04-09 09:44  吴炳端 许子霄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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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4月9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 见习记者 许子霄)日前,莆田涵江区的郭先生拨打东南网莆田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称涵江法院强制执行不力,致使其15万元的借款一直未追讨到位。东南网记者从涵江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直都在积极执行此案,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执行。

法院执行不力?

无可执行财产!

郭先生告诉东南网记者,朋友黄某欠其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6万元,其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却说黄某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但是他名下明明有两部小车,被他藏起来了,法院不去找车,也不扣车,一直在拖延执行。”郭先生因此质疑法院执行不力。

东南网记者从涵江法院了解到,郭先生与被执行人黄某系朋友关系,郭先生陆续借给黄某人民币共1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却以各种方式拖延,拒不还款。郭先生于是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归还本息共16余万元。经法院调解,郭先生同意黄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返还借款。但黄某第一期就拒不还款,郭先生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到黄某家中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黄某返还了第一期的2万元后,申请人郭先生同意暂缓强制执行,法院解除黄某的拘留措施。待第二期还款时限到来,黄某又开始拖延逃避,郭先生到法院要求继续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多次到黄某家中,均因黄某刻意躲避致使拘留未果。郭先生提出,黄某名下还有两部小车被黄某藏匿,法院不传唤黄某,也不扣押车辆,因此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其实我们一直在积极执行该案,经查询,黄某名下仅有银行存款一千余元和两部小车,银行存款早已被冻结,两部车辆均因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且其中一部车因办理车贷抵押给银行,现涉及追讨车贷的相关案件正由城厢法院审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涵江法院执行庭徐法官介绍,法院也多次根据郭先生提供的线索到黄某家中但均无功而返。

“被执行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所以法院目前没有掌握到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情况。”该案件的经办法官郑法官告诉东南网记者,其实案件一直都在进行当中,此后一旦查实黄某有新的财产线索,法院也将第一时间予以控制。

郑法官表示,有时候,案件执行不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的情况。“黄某目前在法院除了欠郭先生和银行的钱之外,还欠另一债权人3万余元,这种情况下即便扣到了黄某的两辆车,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优先扣除诉执费用及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依法按比例分配。”郑法官说。

能否追究拒执罪?

无有效证据证实!

郭先生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黄某一直刻意躲避,拒不执行还隐藏车辆,因此郭先生认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能否以拒执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呢?

对此,该案件的经办法官郑法官表示,“拒执罪”最明显的界定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目前,该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执行人黄某有履行能力,因此无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拒执罪是法院重点打击的对象,隐藏行为不同于转移、损毁、转让,比较难有明确的证据证实。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有拒执行为,足以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院会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郑法官说。

徐法官表示,债务纠纷执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包括债权人的配合。“目前,法院债务纠纷的案件很多,债权人如果能提供债务人相关财产线索,就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

徐法官说,“民间借贷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法院在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扮演着通过法律途径讨债的角色,但不能将讨债未果的责任全部转嫁给法院。”

法院提醒:

近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这在司法实践中称为“执行不能”。

因此,法院提醒: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普遍降低,借钱有风险,需要谨慎考虑;如果确实需要借钱给他人,建议提前审查考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抵押担保;发生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抵押时,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确实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应该多加注意欠款人的财产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防止其转移财产等;“老赖”大多很狡猾,可以和律师、法院协商,有计划地行动,才能更好地追回欠款,不至于落入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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