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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孕期被工厂解雇,如何维权?

2019-04-23 12:35  张凯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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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因纠纷动手打人遭工厂解雇,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孕妇应该怎么维权,工厂又该如何合理解决此事?

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艳玲:

双方之间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孕妇是在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所以工厂这边有可能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

就工厂如何妥善解决此事,要根据工厂的的规章制度里是否有规定动手打人属于违法,即要鉴定动手打人的程度,或者是过错方在谁以及过错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一、公司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1.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第一,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第二,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有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

第三,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是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怀孕了,用人单位也是不可以与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本网记者 张凯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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