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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被迫下岗,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9-06-03 09:05  吴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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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莆田网友留言咨询:我在小区做保安,小区换物业,我们被迫下岗,请问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力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人员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人员有要求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达不成变更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劳动者本人。”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劳动者有权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下岗。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裁员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未将裁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此间劳动者有权拒绝下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其裁员方案。

三、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依法享有优先回单位权。

《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下岗的权利。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下岗人员下岗后,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被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吴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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