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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危害高压电力线路安全 整改!

2019-07-02 19: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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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区新度镇某施工队在220千伏涵新II路85号塔基础1.5米处违章开挖取土建设水泵站,危害人身及高压电力线路安全。

莆田市电力执法办获悉此事后,立即采取行动,对该施工队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发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告知书,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到位。

相关法规: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四条: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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