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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偷排电镀废水 被判“从业禁止”

2019-08-07 19:07  郑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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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8月7日讯(通讯员 郑鑫)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并直接将电镀废水违法排入周边环境。莆田涵江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戴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戴某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据悉,该案是莆田市法院首例适用“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2018年3月,被告人戴某辉在后郭村某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电镀生产排出的废水通过收集池收集后,利用抽水泵直接由PVC暗管排入车间西侧温厝路的雨污管道内。同年9月6日,莆田市涵江区环保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被当场发现并现场采样监测。同月10日,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莆环测(2018)246号监测报告,显示车间西南收集池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分别为30.8mg/l、292mg/l、245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0.6倍、291倍、1224倍。

2019年8月2日,涵江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宣判,判处戴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禁止戴某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期限三年。

据悉,这是涵江法院首次将“从业禁止”写进刑事判决书,也是莆田市法院首例适用“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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