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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发黄色网络链接牟利 男子获刑四年九个月

2019-08-13 22:11   来源: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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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8月13日讯(通讯员 李丽琴 沈莉莉)三个好友原本做微商,得知利用微信发黄色链接点击就能赚钱,于是合伙开起了工作室,专门通过微信传播黄色淫秽小说。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其中一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经城厢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我了解过了,在微信里发一发黄色小说链接,只要点的人多就能按点击率赚钱啊!我电脑和微信群都多,一起来搞一搞怎么样。”2018年8月初,黄某叫上林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到工作室喝茶,谋划其发黄色小说链接赚钱的活儿。三人一拍即合,商量由黄某出资、提供电脑、微信群,李某找上家提供黄色小说链接,林某负责操作发送到各个微信群里,分红比例按4:3:3,因黄某出资所以拿了大头。李某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一搜,发现不少这种“动手发一发,坐着等钱收”的小广告,内容就是通过黄色小说链接用点击率牟利,找到了上家张某(另案处理),并与张某约定好以客户点击查看黄色小说链接,按照每条0.2元赚取报酬。之后,张某将三部黄色小说链接发给李某,再由林某发到各个微信群里,每日由李某通过数据统计工具统计点击率。

案发后,经鉴定,黄某等人所发的三部黄色小说为淫秽电子信息;经调取CNZZ后台统计黄某等人传播的黄色淫秽小说链接的实际被点击数共计18万次,情节严重,黄某、李某、林某三人共从中获利3.6万元左右。检察官说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黄某等人通过微信网络渠道传播的黄色小说属于电子文章,且是经过鉴定认定为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里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秽行为的淫秽小说,属于“淫秽电子信息”。

黄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不同于传统的方式,且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传播,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隐蔽,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故黄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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