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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15:09 何遇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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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8月15日讯(通讯员 何遇舟)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方法甚至持刀追砍执行员予以阻碍。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一年三个月。 2019年3月15日15时左右,秀屿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该区笏石镇岭美村安置房小区A区,执行徐某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因该车平时由徐某女婿刘某和女儿徐某甲使用,执行员事先联系了刘某,告知法院将依法扣车,请其配合,但刘某予以拒绝。 执行员到达小区后,找到徐某甲协商扣车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刘某突然持刀从楼上冲下,见到执行人员后便开始追砍……所幸四名执行人员迅速躲避,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刘某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执行查扣计划被迫终止。2019年4月1日,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秀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方法予以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其审查起诉阶段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在审理过程中又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有犯罪前科,其妨碍公务的行为造成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任务无法完成,在量刑时一并考虑。综合考虑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在执行过程中,极少数人为阻挠执行人员现场查扣、执拘工作,采取辱骂、拉扯、推搡执行人员的行为,甚至还有人不惜铤而走险持凶器威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本案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威胁到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挑战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切不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受到法律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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