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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男子离婚前转移财产,反被判少分割

2019-08-30 09:19  陈伟 方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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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8月30日讯(通讯员 陈伟 方芳)为让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一男子偷偷转移部分财产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企图减少女方对财产的分割。近期,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该男子少分割这部分的共同财产。

王某与林某本是小学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双方一见钟情。2013年9月,二人登记婚姻。婚后,王某在外经营两家武术馆,林某则负责在家照看孩子,渐渐地,二人因照看小孩与工作之间的问题频频发生争吵。林某一直觉得是王某与学员有不正当关系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经常到王某的武术馆去理论。2018年2月起,二人已到了分房而居的地步。王某觉得夫妻感情无法缓和,便于2019年5月向仙游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

林某在收到诉讼的材料后也同意离婚,但是发现夫妻共同财产中竟少了两家武术馆的盈利款,便提出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王某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来,在起诉离婚前一个月,王某觉得这几年自己一个人辛苦工作赚钱,如果离婚时与林某均分财产明显吃亏,便起了转移财产的念头,把两家武术馆先后变更到其姐夫名下,自己则继续在武术馆当教练。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提起本案离婚诉讼之前的一个月先后将两家武术馆注销,其后又以其姐夫的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新的武术馆,并在新的武术馆继续担任教练,显然可以认定王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对武术馆之前的盈利款的分配,王某应予少分。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王某与林某按1:2的比例分配两家武术馆的盈利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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