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涵江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5人获刑

2019-09-05 09:15  黄茜如 苏圣彬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莆田涵江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东南网莆田9月5日讯(通讯员 黄茜如 苏圣彬 文/图)9月3日下午,莆田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区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以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赌博罪判处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李某桂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萍、李某平、李某峰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租住一场所成立投资信息咨询公司,从事网贷等业务。同年10月间,李某萍、李某平经事先商议,由李某萍实际出资,李某平出面办理借款手续,采取以“家访费”、“手续费”、“介绍费”、预交利息等名目扣取部分本金,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条,收取高额利息,并使借款人误认为款项出借人系李某平而向李某平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等方式,实施“套路贷”。其间,借款人若未按时还款付息,李某萍则通过隐瞒借款人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以金额虚高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息等方式,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

2017年11月起,由被告人李某桂负责出资,伙同被告人李某平按照上述模式在上述地点继续实施“套路贷”。经李某桂指使,对未如期还款的借款人,由李某平负责纠集被告人郑某贵、李某峰及同案人郑某锋(在逃,另案处理),采用电话恐吓威胁、在借款人住处喷漆、张贴印有借款人头像的讨债广告纸等“软暴力”手段催讨非法债务。若催讨未果,则由李某桂隐瞒借款人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以金额虚高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息,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以被告人李某桂为纠集者,被告人李某平、郑某贵、李某峰及同案人郑某锋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采取上述“套路贷”模式,实施“软暴力”,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桂、李某平、郑某贵、李某峰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还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分别构成虚假诉讼罪、赌博罪;被告人李某平、郑某贵、李某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套路贷”是目前的一种新型黑恶犯罪表现形式,涵江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黑恶犯罪,对维护辖区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