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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发布3起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19-10-18 08:54  郑志鸿 黄林静 王臻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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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18日讯(本网记者 郑志鸿 通讯员 黄林静 王臻妍)10月17日上午,仙游法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仙游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陈玲玲主持,仙游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贤荣通报主要工作情况,生态环境庭庭长吴丽通报三个典型案例,一级法官林国概在会上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的发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是当代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尤为重要。为此,仙游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在资源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准确把握新时代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与新要求,高度重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不断强化依法打击措施,加大创新力度,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构建多元共治,扎实有效地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据悉,2016年至今,仙游法院共受理涉生态刑事案件92件132人,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86件119人,审结率达93.48%,已生效的判决84件115人。

【典型案例】

案例1:非法采矿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属于福建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仙游县仙水溪社硎湖洋河段双溪口水库上游至九仙溪三级电站下游河道中挖取砂石料,安装砂石分离设备并进行砂石分离,后将分离出来的粗砂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使用量为700立方米,价值4.2万元。经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鉴定,现场剩余砂石总量4473立方米,价值73215元。本案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5215元。

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开采砂石料,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52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应当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2万元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2万元;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的编制修复方案费用1万元。

案例2:污染环境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22日间,被告单位仙游县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添负责主管生产锯片,其间产生的废水部分通过滴漏漫流到外环境,部分通过管道排到外环境。经仙游县环保局检测并经福建省环保厅批复认可,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被告人陈某添于2016年6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单位仙游县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锯片时,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排放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添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仙游县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这是仙游县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案例3: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被判刑七年

2013年11月底至12月初,受雇于徐某强(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杨某伙同徐某强通过电话、手机微信、QQ等联系方式,欲将一件犀牛角以10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杨(已判决);同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同徐某强及提供犀牛角的郭某(另案处理)在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某酒店门口同林某杨交易时,犀牛角被林某杨组织佯装成交易的郑某高、池某宽等人(均已判决)持刀抢劫。同日,被告人杨某、徐某强、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徐某强欲用于购买小叶紫檀的100万现金被人抢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杨处查获该被抢的犀牛角(已被没收)。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犀牛角净重4.924千克,价值计123.1万元。

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出售犀牛角,价值123.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系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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