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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只赚不赔的投资? 法院认定为借款

2019-10-23 11:14  陈志法 方芳 王臻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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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23日讯(通讯员 陈志法 方芳 王臻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百姓进行投资理财的热情也逐渐高涨。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一件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

2018年7月11日,林某勇邀请李某锦投资其经营的一家灯饰店,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某锦投资该灯饰店8万元,林某勇于每月最后一天支付给李某锦分红款7000元,年底额外再支付分红款1000元。若逾期支付,需支付违约金100元/日,期限为一年。李某锦支付投资款后,林某勇支付给李某锦前三个月的分红款。

同年9月5日,林某勇再次邀请李某锦投资其灯饰店,双方又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李某锦投资6万元,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林某勇支付李某锦两个月分红款共计21000元,若逾期支付,每日支付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这次投资后,林某勇却并未支付分红款给李某锦。

今年5月,李某锦向仙游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林某勇及其灯饰店共同返还其投资款14万元、分红款7万元及违约金16.1万元。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锦以投资灯饰店的名义,与林某勇签订《合同》二份,并支付投资款14万元给林某勇,双方约定李某锦不直接参与灯饰店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即本案二份《合同》排除了双方共担合作风险的情形,其实质在于李某锦所得的回报与合作结果无关。故林某俊与李某勇签订本案二份《合同》的本意及真实意思表示则为借款,双方并无合作经营灯饰店的合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规定,法院认为涉讼二份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庭审中,经法官释明,李某锦认可涉讼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并据此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林某勇及其灯饰店共同偿还借款15.4万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借款后,林某勇付给李某锦的“分红”1.9万元,本院酌情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折抵后,林某勇尚欠李某锦借款12.1万元。据此,仙游法院判决林某勇偿还给李某锦借款12.1万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法官后语:合伙经营一定是合伙的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如果有一方只负责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法院会认定双方非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变相的高借贷利率,利润约定得再高,法院也会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判决,即不高于月利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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