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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员工患病被单位辞退是否合理?

2019-10-29 14:01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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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夫妻在同一单位上班十年了,工资五千元左右。现在妻子得了癌症,单位将夫妻两个都辞退了,让男子回去照顾妻子,并一次性给了补偿金四万元,请问律师这样是否合理?

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郁回复: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在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妻子虽然患病,但该用人单位未等医疗期满,未确认其不能从事原工作,未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情况下,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其丈夫并不存在患病的情况。因此,该夫妻有权分别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人工资*10个月*2倍)及其他项目损失。

(江瑞鑫 整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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