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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借款时间超过20年,诉讼期已过怎么办?

2019-10-30 09:04  杨超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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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咨询:20年前,村委会向我借了10000元,这么多年了,一直不还给我,现在过了诉讼期,该怎么办?

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郁解答:

如果借款时间已超过20年的,或如果未超过20年但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超过2年或3年(视情况)且无催讨证据的,诉讼时效已过,盲目轻率地直接起诉主张债权存在极大的诉讼风险,大概率会败诉。 

律师建议:在下一步的催讨过程中,一可以要求村委会直接在原《借条》上盖章确认债务并注明目前盖章时间(可结合催讨情况,在原借条中另行添加承诺的还款时间);二可以要求村委会重新出具一份新的《借条》(但是务必在新借条中写明村委会原先借款的时间、经过、款项交付方式等必备内容,而后分别写明结算的本息金额。原借条切记拍照复印留存,原件交还村委会处理)。取得前述证据后,即可在必要的时间内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杨超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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