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2019-11-12 14:49 杨超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网友留言咨询:欠条过了二十年的期限,现在想以录音作为证据,这种偷录的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雨薇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包括视听资料,所以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1.录音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在私密场所录制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证据材料。 2.开头最好直接点明双方身份,聊天要有目的性,比如借贷纠纷里的关键信息(包括多少钱、什么时候借的、有没有约定利息、还了多少钱)。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和威胁。 4.录音证据应当前后紧密连贯,包括未被剪辑或者伪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所以,录音证据要保持原件,复制文件的U盘、光盘都不算原件,首次保存的载体才算。 (杨超斌 整理)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