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花甲老汉酒后乘车冲撞驾驶室 被判入罪

2020-05-01 11:47  张子敏 陈鹂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梁丽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监控画面:孙某拉拽公交驾驶员

东南网莆田5月1日讯(通讯员 张子敏 陈鹂 本网记者 江瑞鑫)近日,涵江法院判决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被告人孙某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该案系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涵江区首例因此类行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年过六旬的孙某(化名)喝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车上载客9人,车速46-47km/h。当行经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某村时,孙某突然要求司机赵某(化名)停靠下车,因非停靠站遭拒。孙某遂心生不满,冲向驾驶座,双手揪起赵某衣领,被一位乘客阻拦放手后再次用右手拉拽赵某衣领,迫使司机赵某紧急停车。这惊险的一幕被车上的监控摄像头拍下了。

事发后,司机赵某立即报警并关闭车门,孙某欲跳车窗逃离未果,被车上乘客控制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被告人孙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却酒后生事,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司机,经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不法行为,对车上司乘人员及道路周边过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主审邱法官分析道。

1   2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