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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一男子健身受伤状告俱乐部索赔 法院:驳回

2020-08-26 20:16  郭冰冰 章锦仙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梁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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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8月26日讯 (通讯员 郭冰冰 章锦仙)一男子在运动俱乐部健身过程中意外受伤,花去医疗费上万元,因双方调解无果,男子便一纸诉状将该俱乐部及其经营者诉至仙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驳回受伤男子的诉讼请求。

陈某系仙游某运动俱乐部会员,未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健身指导。2019年6月10日晚,陈某和往常一样来到该俱乐部器械区健身,进行卧式哑铃举重锻炼。当陈某要结束卧式哑铃举重时,左手抓举的哑铃与地面遗留的哑铃相撞,造成陈某左手中指完全撕脱性离断伤,陈某随即去医院急诊治疗,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17715.56元。之后,陈某以该俱乐部及经营者损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法院。

陈某认为,俱乐部经营的健身场,未配安全督导人员、未对经营场所及时清理,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陈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俱乐部提供的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而受伤,俱乐部及经营者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俱乐部、经营者则认为:地面上并无遗留哑铃,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受伤是因为地上哑铃相撞所致,且陈某的受伤系其自身导致,俱乐部及经营者无任何过错,亦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入会须知已明确与陈某约定,陈某使用器械所受损害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俱乐部免责;俱乐部在场地上相应的地方贴有运动须知及器械使用指南,并且张贴器械使用完归还原位的海报等,俱乐部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因此,俱乐部、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成年人且从2017年开始便经常在健身房进行锻炼,对健身器械的操作使用具有一定的掌握能力,并且应当明白使用健身器械具有一定风险。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其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是因何而受伤,更不能证明陈某受伤是自己锻炼的哑铃与遗留在俱乐部场地地面的哑铃相撞所致。最终,由于证据不足,仙游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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