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法不溯及既往 仙游法院宣判一起利率保护上限变更案

2021-01-11 14:46  陈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1月11日讯(通讯员 陈斌)近日,仙游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案件,这是仙游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

2019年2月18日,被告林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4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林某偿还借款9000元,尚欠借款31000元,经催讨未果,陈某于2020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尚欠借款31000元及以借款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主张林某尚欠其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的事实,有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林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并支付合理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判决:一、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某借款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为什么分两个时间点计算利息?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这个规定,对解释出台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仍适用“原司法解释”利率保护的上限,不具有“溯及力”,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理念。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