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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法院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06-19 10:20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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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一

干警概况:某市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某

基本案情:2017年3月,某市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某及该院法官黄某等二人赴江苏南通办理有关执保案件期间,在南通中院门口遇到案件申请人叶某某。当天下午,叶某某安排车辆送二人前往江苏无锡并在无锡宴请二人,安排二人入住当地酒店(费用由叶某某支付)。第二天,安排司机陪同二人在无锡游玩,上述两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及宴请,并违规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处理情况:2020年9月8日,陈某等二人退缴了虚报的差旅费1840元。2021年2月5日,陈某等二人退缴了出差补助720元。2021年3月,经市法院党组研究,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案件分析:“三个规定”是防止内外部人员插手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的重要举措,对解决个别政法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交往、利益输送、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起到“防火墙”和“隔离带”的作用。而陈某身为党员、庭室主要领导,本应带头遵规守纪,但放松自我要求,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在出差办案过程中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改变公务行程,借机绕道旅游,接受案件当事人、私人老板吃请及住宿安排,虚报冒领差旅费,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下一步要以此为戒,加强警示教育,杜绝类似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发生。

二、案例二

干警概况:某区法院民庭副庭长陈某某

基本案情:通过对案件审判信息智能化数据排查,比对一审结案时间与二审立案时间发现,陈某某办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移送时间过长,违反办案审限规定。

处理情况: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陈某某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的涉嫌违纪问题予以政务立案。

案件分析:本案系未及时移送上诉致使案件进程严重滞后、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陈某某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却无视案件移送时限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行为的处理,一方面对干警起到强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强化节点管控,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通过问题整治,形成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顽瘴痼疾的长效机制,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效率的需求和期盼,夯实司法为民根基,不断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三、案例三

干警概况:某区法院某法庭副庭长陈某某

基本情况:陈某继经办的(2016)闽0305民初4738号案件,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判决书写错被告车牌号,导致车辆无法执行。

处理情况:2021年5月,陈某某在《法院干警自查事项报告表》中如实报告相关事项,鉴于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能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悔错。本着“自查从宽”原则,2021年5月8日,经院党组会研究,给予陈某某通报处理。

案件分析: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本案因判决书写错被告车牌号,导致车辆无法执行。陈某某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理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文书制作,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然而其制作的裁判文书出现瑕疵漏洞导致案件再审,其行为已违反办案纪律。下一步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采取多种举措来促进裁判文书质量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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