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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检察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06-19 10:23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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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一

干警概况:原某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某某

基本案情:2015年6月24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某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的朋友苏某找到该检察院的职工吴某某,请求吴某某就本案向相关经办人员打招呼,吴某某表示同意。后吴某某找到本案的承办人张某某,请求对案件给予关照,争取从轻处罚,张某某表示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送给吴某某2台“苹果”平板电脑,吴某某收下后将其中1台转交给张某某。2015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处理情况: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市检察院、区检察院召开多场政策宣讲会及警示教育大会,释放“主动查与被动查不一样”鲜明信号,张某某、吴某某主动向组织交代所犯的错误,争取从宽处理。经报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同意,由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给予张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经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分析:张某某从事检察工作多年,且在公诉科等重要领导岗位任职,本应更加敬畏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然而其经受不住诱惑,不当接触当事人并收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违法违纪。而吴某某身为区检察院职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系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违纪行为,下一步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各类警示教育,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填报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落实“三个规定”监督。

二、案例二

干警概况:原某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谢某某

基本案情:2011年2月,时任某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的谢某某(2014年7月起任正科级检察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7年4月退休)以其妻子郑某某的名义将人民币60万元出借给李某等人经营的放贷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以月利率1.5%收取利息。2011年2月至2015年8月,郑某某共收利息人民币49.2万元。2015年8月,李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全部归还给郑某某。

处理情况: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区检察院主动联系退休人员,召开了退休离职人员座谈会,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帮助退休人员正确理解政策,深刻反思反省,做到有问题主动交代,争取宽大处理。谢某某经过深刻反省后主动向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说明情况,递交书面自述材料。经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谢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分析:谢某某自1982年起从事检察工作,先后在多个重要岗位上任职,在出借资金时更是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本应更加敬畏法律,遵守廉洁纪律,然而未能抵制住金钱诱惑,以其妻子的名义出借资金给放贷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经组织领导谈心谈话,能够主动交代问题,在审查期间积极配合审查,如实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符合“自查从宽”规定,决定对其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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