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行业资讯 >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分行 > 正文

金融知识普及月|【以案说险】切莫随意出租出借账户

2021-09-24 16: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例】

近日,一位已过花甲之年的老人来到某银行网点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大堂经理在受理业务前对老人的开卡用途进行了询问,老人表示要开卡绑定微信收取红包,但是自己不会签名,于是大堂经理将老人引导到柜台进行办理。经柜台查询,老人原先开立的一张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于是柜员询问起老人之前的用卡情况,老人表示自己毫不知情。随后柜员查询了老人的交易明细和冻结原因,发现老人名下的账户涉嫌电信诈骗,已被有权机关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在梳理了老人的交易流水后,柜员询问老人是否有将卡出租出借的历史,老人随即表示自己儿子拿去做电商了,但不清楚具体是做什么用途。了解事情原委后,柜员向老人普及了出租出借银行卡的危害性,出借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刑事责任。老人听到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表示自己之前完全不知道自己儿子拿卡去做什么,回去会好好教育儿子,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一定会鼓励儿子去投案自首。

【案例分析】

当前社会上非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会通过借用、租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随意将自己的账户借用给亲属朋友,后续一旦银行账户涉及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消费者要深刻认识到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以及危害性,要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介质等,拒绝出租、出借或买卖行为,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陈燕红)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