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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4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2022-04-06 17:16   来源:荔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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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晚,林飞、林强将购买的一副棺材和两个花圈放置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自家宅基地空地上,并在宅基地边上拉起一条白色横幅,内容为“丧尽天良**地,偷改土地证,霸占父母兄弟土地财产;母亲眼疾手术期间,到院吵闹逼母下跪;强占兄弟土地财产,殴打弟弟无恶不作”。次日晚21时许,林飞、林强将上述棺材和花圈放置林某地家门口,以此侮辱林某地。2020年4月2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作出莆公荔(北边)行罚决字[2020] 00001号行政处决定书、莆公荔(北边)行罚决字[2020] 00002号行政处决定书,分别对林飞、林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同月28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向林某地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可就民事争议部分向荔城法院提起诉讼。经荔城法院审理,认定林飞、林强的行为侵害林某地的名誉权,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304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林飞、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湄洲日报、莆田电视台连续刊登正式道歉信七天,内容由荔城法院审定,如林飞、林强拒绝履行,荔城法院将在网络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林飞、林强负担;

二、林飞、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林某地精神损失费8000元;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计400.5元,由林飞、林强负担50元,由林某地负担3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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