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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员工变“小时工”?莆田城厢法院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2022-05-06 17:16  王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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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6日讯(通讯员 王妍)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催生了外卖骑手、网约司机、跑腿小哥、带货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法院审理涉快递、网约车、直播等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快速增加。近日,城厢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据悉,王某自2020年9月起入职莆田某贸易公司,任网络主播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王某通过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货,上班期间,王某通过打卡app签到。

2021年3月,王某与该贸易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贸易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900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莆田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9000元。该贸易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城厢区人民法院。

莆田某贸易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王某主张其通过打卡APP进行上班签到,每天工作8小时,月休4天,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该贸易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该案中直播间数据汇总表显示王某在部分工作日工作时间超过四个小时,个别周的工作时间超过了二十四个小时,从劳动者工作时长来看,莆田某贸易公司与王某之间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次,从工资的发放周期看,莆田某贸易公司每个月向王某发放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故王某与莆田某贸易公司之间系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城厢法院判决莆田某贸易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二倍工资差额19000元。

“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因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双方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除考虑日工作时间及周累计时间外,还应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方式等进行综合认定。”经办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比如“小时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全日制用工,应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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