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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服务不到位,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2022-06-10 11:22  陈苗 陈莹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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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10日讯(通讯员 陈苗 陈莹莹)物业服务是每个小区不可或缺的。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费交纳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仙游法院审结一起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引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蒋某是某小区业主,因蒋某长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用,L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将蒋某起诉至仙游法院,要求蒋某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及违约金。

仙游法院经审理查明,L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期限等内容。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称其房屋存在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漏水问题。漏水的问题自2014年来一直存在,蒋某多次与开发商及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沟通,均未得到妥善解决,L物业公司也未履行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的基本义务,故蒋某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费用。L物业公司称房屋质量问题为开发商责任,并非物业公司服务问题所致。

经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L物业公司同意对该房屋自2014年1月份之后的物业费用打折收取,并承诺后续会联系维修人员进行房屋维修。蒋某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并当场缴纳了物业费。双方历时几年的矛盾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典】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人所提供服务的对价,如果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费差距较大,根据质价相符原则,可以依法酌情考虑业主提出减收物业费的要求,但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全部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人未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人进行整改。如果协调不成,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该事项的处理应从服务区域内业主整体的意见、利益出发,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书面请求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业主蒋某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不能得到支持。开发商是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本案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人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渗水,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蒋某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部分小区业主以自己没入住房屋为由拒缴物业费。其实,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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