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涵江工商:网购商品存争议 商家应无条件退货

2014-06-20 10:07  陈艳艳 曾茂盛 李文祥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6月20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曾茂盛 李文祥)通过淘宝网花费4050元购买一部苹果5S手机,到手时却发现充电器和数据线是高仿产品。日前,福州消费者李女士向莆田涵江区工商局投诉。

6月6日,涵江区工商局调解人员根据李女士投诉找到该网店经营者小赖进行调查。小赖承认李女士于6月3日向其网购了一部苹果5S手机,但他保证自己所售的充电器和数据线均为正品,并能提供商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小赖称,李女士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网购的产品和她所认知的正品在外观上存在差异。

但李女士仍坚持要求商家更换充电器和数据线。最终,经工作人员协调,小赖同意为李女士更换了充电器和数据线。

工商调解人员介绍,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李女士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求退换货,经营者应当予以退换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