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出台新标准
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政府获悉,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日前仙游县出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新标准。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新标准根据省政府和莆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制定,今年起贯彻执行。 该标准规定,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相应标准执行,即水田合计每亩补偿为3.9万元;鱼塘为2.7万元,旱地每亩为3.38万元,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每亩为1.65万元,非经济林地每亩为9000元。全县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水田1500元/亩,旱地1300元/亩。 对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产果和未产果标准,其中龙眼、荔枝、橄榄为每平方米45元、30元补偿。枇杷为30元、20元补偿;柚、柑橙、木瓜、芒果、红柿产果每平米20元、15元补偿;桃李杨梅按20元、10元补偿,番石榴等其他杂果按15元10元补偿。征收其他经济林地和非经济林地,其造林工本费和林木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30-5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8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对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五)2006年4月《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农村村民违法用地建房清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仙政办〔2006〕34号)下发前占地建房、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六)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31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仙政文〔2009〕220号)期间的“两违”建筑,被征收人如在规定动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材料费补贴,不予安置;2009年7月以后的“两违”建筑,一律不予安置或材料补贴。(莆田晚报 李金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