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最新司法解释施行 定罪量刑从严从重
pt.fjsen.com 2013-05-04 08:45 来源:东南网
新华社发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4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食品领域链条全覆盖、产品全覆盖,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而在定罪量刑方面,最大的特点是从严从重:判实刑,从重罚。 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包括明确“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要原料违法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地沟油就是典型案例;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也可定罪。 司法解释还明确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将依法严惩。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予以严惩。 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解释共计22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男性保健食品加“伟哥”可定罪 为惩治食品非法添加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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