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脱管四个月 成为莆田涵江撤缓收监第一人
东南网5月2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黄鹏程)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了一起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案件。这是该区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该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司法惩处的第一起案例。 暴力讨债犯法潜逃十多年自首 据了解,这名被撤销缓刑收监罪犯名叫陈文,今年36岁,是涵江江口人。初中毕业后,便早早地外出打工,结交了一批“意气相投”的朋友。 1999年7月间的一天,为帮忙朋友讨债,在他人的指使下,陈文纠集几名社会人员,将欠债人王某强行带到一个废弃的采石场,要求其偿还欠款。在遭到王某拒绝后,陈文等人对其进行了殴打,并强行扣留王某身上的现金财物。 案发后,陈文经朋友介绍,潜逃出国打工。随着同案犯纷纷落网,2012年,陈文终于扛不住了,回乡主动向当地的派出所投案,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社区矫正期间却不知所终 2012年5月,公诉机关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文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陈文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且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陈文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按照相关规定,陈文要在十日内去指定机关做社区矫正。陈文到涵江区司法局报到后,该司法局向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告知书并制作谈话笔录,后要求其签订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该司法局还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小组协议书,并向罪犯陈文宣告了社区矫正的相关事项。 今年3月12日,相关部门在联合检察过程中,发现陈文自2012年7月份起,即未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也不知道其具体的行踪,脱管时间竟长达4个月。随后他被重新羁押。 鉴于陈文的表现和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涵江区司法局经过研究,决定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书。涵江区法院接到案件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陈文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故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文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