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下月施行 闽劳务派遣更规范
pt.fjsen.com 2013-06-19 22:15 谢添实 陈玮铭 来源:东南网
进一步界定“三性”岗位 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关于用工比例问题,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着手制定具体比例。 修法前后法律实施作衔接规定 问:对《决定》公布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有何规定? 答:在《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调整。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请问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已经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时间上有什么样的限制?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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