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下月施行 闽劳务派遣更规范
东南网6月19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 实习生 陈玮铭)来自省人社厅的消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内容修订重点是对劳务派遣做了新的法律规定。那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都作了哪些规定?我省又开展了哪几项规范劳务派遣的工作?今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对此做了详细解读。 劳务派遣被部分单位滥用 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11年,全国人大组织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比较突出。存在以下问题:部分用工单位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 针对这些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重点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主要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进一步界定“三性”岗位 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关于用工比例问题,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着手制定具体比例。 修法前后法律实施作衔接规定 问:对《决定》公布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有何规定? 答:在《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调整。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请问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已经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时间上有什么样的限制?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违反法律规定有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下一步,我省在加强劳务派遣监管方面有何打算? 答:一是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二是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三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将其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将法律规定贯彻实施到位,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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