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茅台” 莆田一商行被处罚款4万元
pt.fjsen.com 2013-07-15 11:48 蔡冠清 姚斯雅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莆田7月15日讯 (通讯员 蔡冠清 姚斯雅)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部打假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南门陈某经营的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店内发现涉嫌侵权的贵州茅台酒:1、贵州茅台酒,53%vol,净含量:500ml/瓶,数量为11瓶;2、贵州茅台酒,53%vol,净含量:200ml/瓶,数量为4瓶。 上述商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部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属侵犯“茅台”注册商标行为。据当事人陈述交代,上述贵州茅台酒是从泉州一经销商处购进,总共购进15瓶,售价从400元一瓶到1300元一瓶不等。 此外,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些都已涉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属于违法的行为。 7月11日,市城厢区工商局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陈某,责令其十五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他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继续营业,同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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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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