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大力支持秀屿国家级木材产业贸易发展
四、鼓励创新扩产 (一)生产补贴。1.已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从企业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中,提取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2.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中,提取3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二)创新补贴。对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确认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技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技改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 (四)盘活土地。1.按规划建设面积达50%以上并且已投产的企业,为鼓励现有存量土地进行“二次招商”,其招商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区招商领导小组同意后,企业存量土地由市政府收回、重新挂牌出让,超过挂牌起始价部分补助给受让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2.用地面积大的新入驻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分块办理土地证,方便企业抵押融资。3.对现有企业闲置土地、厂房,鼓励出租或“二次招商”,否则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逾期未投产的土地依法强制收回。 (五)飞地政策。本市其他县区招商的木材及其相关联项目落户园区的,按照“飞地项目”,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所得财力中的区级部分,由秀屿区和引资方按5:5分成。其他县区原有的木材及其相关联企业整体搬迁落户园区的,其产值在本市考评时由原县区和秀屿区分别计算,其税收收入按原基数划拨给原企业所在县区,新增税收部分由秀屿区和原企业所在县区按5:5分成。 (六)减排倾斜。园区环境总量由市统筹优先安排,不受点对点减排指标限制,促进更多企业入驻园区,实现产业集聚。 五、优化投资环境 (一)减少常规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外,市、区相关部门对企业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并提前通知秀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动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开辟“绿色通道”。秀屿港到木材加工区沿线公安、边防、交通等部门,对证照齐全的木材运输车辆应优先予以放行。 (三)享受市民待遇。投资业主及员工,其子女享受市民待遇,可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可在秀屿区范围内就学,并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企业招聘的人才统一给予办理人事代理并免收三年人事代理费,专业技术人才享有本籍户口的同等优惠政策,并在职称评聘上提供优质服务。 (湄洲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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