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领导上班途中被殴打 人社局:不属于工伤
东南网7月3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陈梦馨) 莆田一鞋厂中层领导杜某上班途中遭下属殴打报复致伤,经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杜某不服,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城厢区法院一审维持了人社局所作的决定。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杜某系莆田一鞋厂的部门经理,其下属张某因工作原因对杜某不满。2012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张某纠集三人在杜某上班途中,殴打报复杜某,后经鉴定为轻伤,构成九级伤残。2013年3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1月,杜某向莆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3月,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杜某不服,向城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莆田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莆田市人社局认为,杜某受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可算工伤 杜某认为,张某纠集他人殴打自己是因为不满其工作上对他的管理,所以自己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另外,遭受伤害的地点虽是上班途中,但上下班途中这一过程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相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杜某虽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遭到张某的殴打报复致伤,但遭到暴力伤害的时间不是在上班时间,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内,而是在上班途中,不符合相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此,法院一审驳回杜某的请求,维持莆田人社局的认定。法官表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而职工上下班途中,只有一种情况能够明确认定为工伤,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普及一下:什么情形算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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