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把家庭暴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人身保护令,帮女童摆脱梦魇 东南网8月2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闵凌欣)因为全国第一份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令,10岁的莆田市城厢区女孩小霞(化名)终于拥有一个安全的童年。8月15日,记者见到她时,她正偎依在母亲身边,曾经的梦魇逐渐淡去。 小霞再也不用回到一年前的生活状态:狭窄阴暗的卧室里搭着一大一小两张木板床,小霞战战兢兢地和脾气暴躁的伯父同住一室,虽然祖母就住在隔壁,但她丝毫不关心小霞的恐惧和担忧。 2010年,小霞的父母离异,小霞归父亲抚养。但是,父亲长年在外省打工,小霞不得不和祖母以及离异的伯父一起生活,不仅得不到疼爱、呵护,还经常受到殴打、辱骂。更严重的是,由于居住环境逼仄,小霞竟然和伯父住在同一间屋内。小霞偷偷地给母亲写信:“妈妈,我好想你……奶奶和大伯不喜欢我,我很孤独,很害怕……我想回到你的身边。” 心碎的母亲偷偷把受虐的孩子带去做了伤情鉴定,并向城厢区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这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受家暴案件。我们在收到案件的当日,就前往女孩居住的派出所、居委会开展调查。”主审法官陈静说,调查结果让她忧心忡忡,“邻居们都反映,经常听到这户人家打骂孩子的声音。孩子天天晚上和伯父睡在同一间屋子里,万一受到性侵害,会造成一辈子不可逆的伤害。” 最紧迫的事,是把孩子和祖母、大伯迅速隔离。但是,目前省内并没有专门的家暴受害者庇护所,孩子的抚养权又还在父亲手上,变更需要时间。怎么办?陈静立即和最高法院及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心的专家联系,商量对策。全国律协派来一名公益律师助阵,当地妇联也及时介入,让小霞的母亲先把孩子带走。紧接着,法院在12个小时内,发出了全国第一份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令,禁止祖母和伯父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小霞,有效期为6个月。小霞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居委会也接到了保护令,要求他们一旦接到小霞的求助电话,在第一时间给予保护。 两天后,小霞的父亲赶回莆田,陈静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一周内调解解决了抚养权的变更。终于摆脱家庭暴力的梦魇,小霞高兴地又蹦又跳,小霞的母亲喜极而泣。 人身保护令,又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新的民事强制措施。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人可向法院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在一定时期内接触。如果违反禁令,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五年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荔城区法院、永安市法院、南靖县法院、霞浦县法院等5个基层法院作为全省反家暴试点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0余份,有效地保护了受暴力侵害者的人身安全。 反家暴不再“亡羊补牢” 作为全国首批9个反家暴试点法院之一、全省第一个反家暴合议庭所在地,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从2010年3月发出第一个“人身保护令”至今,一共创造了7个“全国第一”——共发出人身保护令35份,数量全国第一;2010年5月,召开全国第一场人身保护令复议听证会;2011年8月,作出全国第一份保护现役军人的人身保护令;2011年9月,作出全国第一份驳回施暴者保护令申请的决定书;2012年1月,作出全国第一份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令;2012年5月,起草的《关于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作为全国第一家以区综治委的名义出台实施;2012年9月,发出全国第一份单独申请的人身保护令。 “只有近距离直面受害者无数次身心俱损的累累伤痕,才能义无反顾地坚决反家暴。”反家暴合议庭审判长陈静说。“人身保护令”曾经只是一个法院内部指导文件,并非硬性的法律规定,直到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供法律依据,它才有了“法律身份证”。尽管如此,陈静还是毫不犹豫地一次次拿起这个“法律利器”,因为“它把亡羊补牢的事后惩罚,变为未雨绸缪的事前保护,将以往仅对施暴者进行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非常人性化”。 陈静说,过去,经常有受害者被打耳光、罚跪、辱骂、威胁、经济控制,长期处在惊恐和痛苦中,但是如果他们的身体受伤害程度连轻微伤都达不到,或者受伤了却无法举证,司法部门很难事先介入。而现在,只要受害者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家暴确实存在,法院就可以签发人身保护令。 截至目前,全省签发的60多份人身保护令,自动履行率97.14%,极少数的违反者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保护令的威慑力可见一斑。 小韩脾气暴躁,一喝酒就对妻子拳打脚踢,直到收到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他才开始懊悔,对着法官涕泪交流:“我还是很爱我妻子的,都怪我脾气太坏,控制不了自己,以后我再也不打她了,恳请你们帮我挽留她!”小韩向法院保证不会再有家暴行为,并以实际行动消除了妻子心中的顾虑,双方重归于好。 小邱是全国第一个不离婚也申请到人身保护令的幸运者。由于难以忍受丈夫的辱骂殴打,小邱向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但按照规定,她必须在15日之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保护令自动失效。小邱犹豫了:“孩子还小,不能没有爸爸,我暂时不想离婚。”最后,城厢区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代替“离婚诉讼”作为案由,在48小时内为小邱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把她和家暴迅速“隔离”,又让她在婚姻的“保”与“弃”之间留有余地。 “城厢法院的此项司法创新,为全国首创,既及时保护了那些暂时不想摆脱婚姻关系的妇女,又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对促进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表示。 相关链接>>> 人身保护令的特点 ●只要有基本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存在,法院就会在48小时内发出人身保护令。 ●保护令除送达当事人外,法院还会送交基层公安机关如派出所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监督执行。 ●家暴受害人离婚诉讼前可享受15天的保护期,诉讼期间均可享受司法保护。 ●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家暴受害者最长可享受一年的保护期。 ●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保护令、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者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责令搬出原住所并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内活动,且施暴人将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必要时,法院还会责令施暴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在举证方面,实行适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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