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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出租房不慎起火 物业称要罚业主1万元

pt.fjsen.com 2013-08-26 09:11  周晓露 来源:东南网    

日前,市民陈女士来电向本报反映:她有一套房子用于出租,因房客不慎引起火灾,幸亏扑救及时才没有酿成大祸。而小区的物业称陈女士违反了物业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其向物业交上1万元的罚款。

业主:物业规定是否合法

陈女士的房子位于福兴路附近一小区,一年前已出租。今年七月上旬,因房客用电不慎引起一房间着火。所幸扑救及时,除了该房间的墙体、地板等受损外,并没有对邻居及小区的公共设施造成了损害。而事情发生后,经过协商,对给陈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客全部承担。“我还提醒房客一定要注意防火安全,本来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解决了,可没想到在火灾发生后两三天,物业打来电话说我违反了有关规定,要罚款1万元。”陈女士告诉记者,接到这个电话,她一下子蒙了,同时也提出质疑:“物业有权进行罚款吗?他们的规定是否合法?”

记者在陈女士的房子里看到,其中一间卧室的墙壁被熏得发黑,部分地板受损。而房客已请来师傅准备对卧室重新装修并恢复原状。“幸亏及时发现,对我们的住房才没有造成影响,且小区的公共设施也没有遭到破坏。”陈女士的楼上邻居吴女士对记者说道。而据陈女士介绍,在交房时,该小区物业发给每户业主一本管理服务手册,当时她看也没看就签字按了手印。在接到物业通知要交罚款时,她才仔细看了这份服务手册,可服务手册的其中一项内容让其难以理解。

物业:业主签字接受处罚条款

在陈女士提供的物业制定的服务手册中,记者看到,其中一条违规处罚内容大意为:为维护和保障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有权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细则包括乱倒垃圾者、不按规定装修、不注意安全引起火灾等等违规事项,物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该小区物业一负责人表示说:“陈女士的房子发生火灾,说明她管理不善,这已经违反了物业的规定,而且在交房时,陈女士在这份手册上签字并按了手印,说明其接受我们制定的处罚条款,所以她应向物业交上1万元的罚款。”

律师:物业没有罚款权力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说,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只是一个普通的企业,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所以物业无权对任何人进行罚款或别的形式的处罚。另外,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的权利是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权利是收取物业费,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其没有制定罚款条例的权力。如果由于业主管理不当行为引起火灾给小区的公共设施造成了损害,物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纳一定的赔偿金来进行修复,而不是罚金。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话,业主也不需要交赔偿金。

“物业作为一个服务性质的企业,没有任何处罚权。” 对此,市住建局一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任何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对业主进行罚款或没收业主财产的权力。因此,该小区物业制定的处罚条款,可视为无效条款。如果业主与物业因罚款产生纠纷,业主可以拒绝交罚款,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莆田晚报 周晓露)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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