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低保管理新规出台 增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pt.fjsen.com 2013-09-06 08:03 陈霖 郑新宇 来源:东南网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 申请受理由村(居)委会提升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日前,我市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增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完善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低保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增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根据原先的认定办法,低保制度以家庭收入作为低保对象认定的唯一条件。按照新要求,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申请低保需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和公布申请低保待遇条件、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以及审核审批办法。 完善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提升申请受理等级。改变由户主或代理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的形式,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改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防止评定低保由村干部“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明确审核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申请低保的家庭城市按100%比例,农村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信息核对。 推行民主评议票决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由村(居)代表、包片干部等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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