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车间工人与主任吵架 次日就被“通知”开除
一工人因和车间主任发生口争,对方便在车间里贴出条子告知该工人不用上班。为此,该工人心里觉得特别憋屈,认为对方是在“公报私仇”。而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该企业车间主任的通知是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 昨日,来自仙游的庄先生来电向本报反映他的烦心事。据庄先生介绍,三年前,他来到秀屿区一家工厂上班,其平常在注塑车间从事工作。近日,车间主任王某通知庄先生要上晚班,因为上惯了白班,庄先生当即表示自己不同意上晚班。为此,王某和他发生口头争执。 次日,庄先生如往常一样来到注塑车间上班,则发现车间的墙上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的内容大意为“庄先生已被工厂开除,其不用来车间上班。”“那条子上也没有盖公章,是车间主任私人写好贴上去的,因此我认为他是在泄私恨。”在采访中,庄先生对记者说,在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权?如果真的是被工厂开除了,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该车间主任表示,为了赶生产任务,其安排庄先生上夜班。作为一名员工,应该服从厂方安排。而庄先生不愿意上夜班,其认为他不适合继续在车间里上班,因此便贴出纸条以示告知。 针对庄先生反映的问题,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要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而企业有工会的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另据郑律师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所以该企业车间主任的通知是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上班,如果企业不让上班,可以要求继续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作为赔偿金,“如原来可以要求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要求6个月。” (莆田晚报 周晓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