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集体不认欠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尚未回复
pt.fjsen.com 2013-11-26 16:45 来源:北京日报
税务专家: 需要调查数据才能发言 昨天,记者多次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的电话,截至发稿时,尚未有明确回复。而昨天,有媒体报道,深圳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龙接受21世纪网采访时表示,“注意到了深圳几家大型房企被央视点名”,“相关报道概念搞错了。”该发言人说,土地增值税属于先预缴后清算的特殊税收方式,报道中提到的“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并不能定义为“拖欠”,而是亟待项目达到一定进度后进行清算。 昨天,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增值税先“预征”,待项目完工后再清缴,这一说法基本成立,满足这一条件的房企不能简单判定为“欠税”。另一位税务专家则告诉记者,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非常复杂,需要很多数据才能判断,没有进行深入调研前,不便发言。 背景彻查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记者经过多方查询发现,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曾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明确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规程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窦红梅 |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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