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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医生错用药物使新生儿患上疾病 医院被判赔款

pt.fjsen.com 2013-12-20 10:38  许秋洪 翁国山 来源:东南网    

新生儿因皮肤出现问题,在医院治疗期间,医务人员连续5日对该新生儿大剂量使用地塞米松,致使孩子罹患结肠脾曲穿孔等疾病,近日,涵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务人员作为医疗专业人员对孩子的上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判决该医院赔偿8万多元。

2011年9月18日,陈某在莆田某医院顺娩出生。此后发现陈某全身皮肤黄染半天,于同月19日入住该医院儿科病区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该院医务人员自9月19日起连续5日对陈某使用地塞米松针剂。9月24日、25日,陈某出现腹胀,且伴有呕吐、发热症状。陈某遂先后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福建省某妇幼保健院诊治。

福建省某妇幼保健院院诊断陈某为:1、结肠脾曲穿孔;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败血症;4、新生儿ABO溶血;5、低钙血症;6、中度贫血;7、低血糖。2013年5月9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莆田某医院连续5日对陈某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与陈某结肠脾曲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败血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其中度贫血存在部分因果关系;2、陈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陈某认为,本事故给其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小儿造瘘袋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2389.78元,上述经济损失应由莆田某医院予以赔偿,遂于2012年12月28日向涵江法院提起诉讼。

莆田某医院辩称,陈某患有新生儿溶血病,医院方面使用地塞米松属于常规用药,没有规定医院对该用药需提前告知原告,所以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缺乏依据。其次、医院使用地塞米松,在药量及用药时间上均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超剂量及超时间用药的情形。再者,根据《实用儿科学》记载,长期使用大剂量地塞米松会引起消化性溃疡的部位位于胃及十二指肠,而不是在结肠部位,故原告主张其结肠脾曲穿孔是因医院对其使用地塞米松造成的,没有科学依据。对原告的上述损失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在被告莆田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因被告医务人员连续5日对原告大剂量使用地塞米松,致使原告罹患结肠脾曲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败血症等疾病,医务人员作为医疗专业人员对原告的上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遭受的损失,法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上述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2389.78元,原告多请求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莆田某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小儿造瘘袋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2389.78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莆田晚报 许秋洪 翁国山)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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