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一社区|东南空间|新闻中心|社会|视频|福建|时评|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军事|美国|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莆田频道 > 莆田新闻 > 正文

莆田消费者餐后索要发票 饭店却要收“开票税”

pt.fjsen.com 2013-12-24 08:47  蔡学伟 蔡冠清 吴智强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12月2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蔡冠清 吴智强)到饭店吃饭后,向商家索要消费发票,谁知却被收取了30元的开发票“税”。近日,家住莆田城厢区口岸小区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令他气愤的事。

据王先生介绍,12月17日晚上,他和朋友在莆田市区的荔城大道饭店用餐,共消费300元。到收银台付款时,饭店表示给王先生打折,打折后的消费金额为270元。

王先生随即要求饭店方面开具发票,饭店方面表示王先生必须承担开具发票的税收30元,才能为其开具发票。

王先生因当时有些醉意,没想清楚就支付了300元钱。但当他看到消费清单和发票之后,越想越不对头,又立即要求饭店退还多收取的30元税款,遭到了对方拒绝。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之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工作人员认定饭店方面确实存在多收费现象。

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饭店有义务向顾客主动提供消费发票。

经过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饭店方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多收款项共计6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责任编辑:林静
相关新闻
频道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法律顾问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